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国际法案例 > 其它国际法案例 > 深圳律师状告新航空公司案终审宣判

深圳律师状告新航空公司案终审宣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5:15:2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深圳律师状告新加坡航空公司歧视中国人案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加坡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新加坡航空公司...

近日,深圳律师状告新加坡航空公司歧视中国人案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加坡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深圳特区报》上登报一天向陈钢赔礼道歉,并向陈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万 元。

 法院查明,2002年9月6日,广东凯地律师事务所的陈钢等七名律师参加由深圳康泰旅游有限公司组成的赴马尔代夫五日游旅行团,由香港机 场搭乘新加坡航空公司(下称新航)班机过境新加坡前往马尔代夫旅游。在七人通过了香港海关,并经新加坡公司柜台审核文件正准备登机时,新航职员却说他们所 持护照目的地与机票目的地不一致,还不能确定旅行文件是否会被马尔代夫当局认可,先要收取陈钢一行7人的护照、转机及回程机票等旅行文件。

 对于新航的这种行为,陈钢等人感到很愕然,如果不交出证件,出国旅游会不会就此落空。为了能顺利登上飞机,陈钢等人交出证件,并在新航出具的签收证明文 件上签字。由于没有身份证明文件,旅行途中,陈钢等人必须听从新航的指示,在机场也受到保安人员的“特殊看管”。陈钢为此时时感到紧张与恐慌,而保安人员 的监管也不时遭来其他乘客和路人的异样眼光。就这样,七人异国旅游原本愉悦的心情因新航的行为被完全毁于一旦。

 事情仍 未完结。飞机到达马尔代夫后,新航不仅不及时将扣留的证件归还给陈钢他们,反而待其他乘客全部下机后,又将7人连人带证件直接移送到了马尔代夫入境部门。 在马尔代夫当局长达1个多小时的审查时,陈钢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屈辱,精神极其沮丧和痛苦。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同机的韩、美等国的旅客并未受到此种“特殊对 待”。

 旅游结束返回深圳后,陈钢认为新航无端扣留护照和旅行证件,并将他们移交马尔代夫移民局扣留审查的做法带有明显 的种族歧视,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而康泰公司作为旅游的组织安排单位,对新航的行为事先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事后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 释,遂以其精神受损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航和康泰公司在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万元。

 去年8月,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新航应在《深圳特区报》上登报一天向陈钢赔礼道歉并向陈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后,新航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陈钢等七人机票中有新航提醒旅客注意的英文条款,其中“注意栏”的内容为“若旅客的旅程涉及除出发国外之最终目的 地或经停地点,可适用《华沙公约》并受该公约管辖,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旅客死亡或身体损害及行李遗失或损坏的责任。”本案应适用《华沙公约》。 香港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马尔代夫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所在地,本案即使不适用《华沙公约》也应适用香港法律或马尔代夫国家法律来判定,中国法律并不适 用。新航收取机票或证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新航对陈钢提供的服务与对其他同等条件的乘客提供的服务没有明显差别,不带有歧视性,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 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航依法可收取陈钢的有关证件;机票上已明确义务,陈钢对机票与护照签证不符的违法行为心中有数,交出证件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收取陈钢的相关文件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page]

法官说法

中国法律是判决依据

回顾本案整个维权诉讼的过程,引人注目的一个焦点就是涉外民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适用问题。终审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广东高院民四庭杨慧怡法官。

 记者:该案陈钢所持有的机票背面有“若旅客的旅程涉及除出发国外之最终目的地或经停地点,可适用《华沙公约》并受该公约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何不适用《华沙公约》?

 杨慧怡:《华沙公约》第17条是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核心条款,其规定为:“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任何身体上的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 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承运人的责任严格限定在“身体损害”上。也就是说《华沙公约》主要 解决的是飞行过程中或上、下飞机所产生的“身体损害”的情形下承运人的责任限额。而陈钢一行在登机前被要求交出证件,其所称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因新航“必须 保管”其证件所导致的人格尊严的伤害,并不是因飞行过程中或上、下飞机所引起的,同时也不同于飞行中所产生的纯粹精神损害。因此,《华沙公约》并不能解决 该案。该案属于涉外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人格损害赔偿案件,需要解决的是涉外民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问题。

 记者: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杨慧怡:涉外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传统的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两个原则:一个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另一个原则是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

 记者:各国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规定?

 杨慧怡:近几十年来,由于侵权行为有了很大的发展,各国为了克服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弊端,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一些新的规则。1.以美国 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直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1963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贝克诉杰克逊一案,没有适用损害发生地安大略省而是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法官认 为:当事人双方都是纽约州居民,旅行在纽约开始又在纽约结束,汽车的保险也在纽约购买,当事人与纽约州有密切联系,且利益大于损害发生地的安大略省,应适 用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纽约州法律,才更有利于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美国各州产生重要影响,各州纷纷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成 为美国调整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2.如果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发生冲突,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对侵权行为进行“双重原则”的识别,并以法院地法 作为调整涉外侵权行为的准据法。3.欧洲各国仍然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但规定,如果侵权实施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选择与当事人最有利的行为地法。[page]

 记者:本案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杨慧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该案新 航收取陈钢的护照、机票等行为发生在香港登机前,途经新加坡到马尔代夫直至返回我国广东省深圳市。因此,香港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我国深圳是侵权结果发生 地。当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不一致时,法院有权选择。该案一审法院已经选择适用了侵权结果所在地的我国法律,那么该案就不适用香港地区 法律,更不可能像新航所称的适用马尔代夫的法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