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导读: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合同无效,欠缺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快车提醒您,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1.合同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招工企业一方中去,成为该企业的一名职工。
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在于劳动成果的给付。
4.劳动合同按规定要通过企业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用等程序才能正式签定。
5.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相互适应和选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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