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对行政诉讼败诉方的处理

对行政诉讼败诉方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2-13 07:23:26 人浏览

导读:

对行政诉讼败诉方的处理方式是败诉一方可以上诉,如果是对判决结果不服的,败诉一方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对裁定结果不服的,败诉一方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对行政诉讼败诉方的处理

  对行政诉讼败诉方的处理方式是败诉一方可以上诉。行政诉讼中的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规定是:

  1.没有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对行政诉讼败诉方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承担主体

  1.一般规定

  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