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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无效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24 08:40:07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但是遗憾的是很多人对这方面的内容都是不太了解的,所以一会产生一些法律事情,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处罚无效情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但是遗憾的是很多人对这方面的内容都是不太了解的,所以一会产生一些法律事情,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处罚无效情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无效情形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无效情形

  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

  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即使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行政处罚无效情形的内容,大家如果平时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所了解的话,是知道的,有时候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上文也为大家介绍了一些,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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