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案
导读:
河 南 省 获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获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伍振明,局长。
被执行人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石油公司获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太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石油公司获嘉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01年10月10日作出的获环罚字(2003)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获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0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获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获环罚字(2003)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 行 员 王学瑞
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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