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讨要校长工资20万元 申请强制执行
导读:
西慕艺术教育中心自筹备以来,朱明瑛一直担任校长一职。但在任职期间,朱明瑛却只收到了2003年9月份的工资2万元。辞职后,朱明瑛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博文硕才公司支付其在西慕艺术教育中心任校长期间的工资,后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博文硕才公司支付朱明瑛10个月工作20万元以及拖欠工作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
收到裁决书后,博文硕才公司不服,遂向朝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认为,其与朱明瑛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其工资。
朝阳法院受理后,追加了北京西慕国际艺术教育中心作为第三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明瑛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明瑛发展公司,且已在该公司办了了退休。基于劳动关系不能双重建立的原理,朱明瑛与博文硕才公司以及西慕艺术教育中心之间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由于西慕艺术教育中心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故认定朱明瑛与西慕艺术教育中心成立劳务关系。
2003年5月起,朱明瑛开始从事筹备举办西慕艺术教育中心相关工作,筹备阶段的债务在西慕艺术教育中心成立之后由西慕艺术教育中心承担,故法院认定朱明瑛与西慕艺术教育中心的劳务关系自2003年5月起至2004年3月,扣除已给付的一个月,共10个月。根据工资表记载,朱明瑛的应付工作为2万元。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西慕艺术教育中心支付朱明瑛工作20万元。
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西慕艺术教育中心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朱明瑛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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