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与被执行人湖南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导读:
申请人执行人杨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区××山庄××栋××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易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私营企业主,住株洲市××区××小区。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立案执行。该院于2009年4月24日书面请求将本案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地在株洲县,本案由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8)芦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由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7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株洲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祥
审 判 员 万自力
审 判 员 伍 狄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树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上诉人郑A因与被上诉人杨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
民间借贷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会作出判决的。下面为你整理了民间借贷
申请人执行人杨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区山庄栋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村。法定代表人易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宏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机构代码:66958767-3。法定代表人周富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辰溪县兴华矿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