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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XX公司与辰溪县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1:48:17 人浏览

导读: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宏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机构代码:66958767-3。法定代表人周富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辰溪县兴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西路,机构代码:78288771-7。法定代表人孙世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宏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机构代码:66958767-3。

  法定代表人周富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辰溪县兴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西路,机构代码:78288771-7。

  法定代表人孙世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怀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辰溪县兴华矿业有限公司愿意以其拥有的辰溪县船溪驿乡王木岩磷矿采矿权[湘怀矿挂字(2006)第4号]作价6326785.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用来偿还债务。本院(2008)怀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怀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执 行 长 张 春 翔

  执 行 员 杨 贤 良

  执 行 员 陈 实

  二0 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生 龙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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