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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书献与南召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07:18:07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南行初字第024号原告左书献,男,现年二十二年,汉族,农民,住南召县白土岗河南村燕东组。委托代理人左克立,男,现年四十四

河 南 省 南 召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8)南行初字第024号

  原告左书献,男,现年二十二年,汉族,农民,住南召县白土岗河南村燕东组。
  委托代理人左克立,男,现年四十四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被告南召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文周,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玺,南召县公安工作人员。
  原告左书献不服南召县公安局1998年3月26日作出的第23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左书献及其诉讼代理人左克立,被告南召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晚,同村邻居左书才在邢文生家来赌(出宝)。我也在场。后我拿肆角钱想赌一次。被其他参赌人以钱少而阻止。当晚,约十时,被南召县公安局手抓获。次日宣布对我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一千元。依据《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规定。此处罚与法无依。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裁决。被告辩称:我局所作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处罚裁决。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晚原告左书南在贺元东代销点办事。同村领导邢文生对在场人说今晚乃大海(南河店镇人)九点至九点半来出宝(赌博)在没来之前叫咱先玩着。说后,同村的李全仁、李保仁、贺元东、左克印、左长生、范围强、范国平、邢文生及原告先后到邢文生家,由左书才出宝,以上到场人员每次数额不同的参赌。期间原告左书献掏出一元钱,想拿肆角钱参赌。被其它参赌人以带钱少阻止。晚十时许,以上参赌人员均被南召县公安局抓获。参赌人员全部被带到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就地讯问后。次日作出裁决,对原告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原告不服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裁决的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南召县公安局在对原告作出治安处罚时,虽然认定原告左书献在赌博现场,但未能证实原告参赌的具体数额。依照《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参赌的处罚起点为三十元,参赌数额在100元至500元之间的才能给予1000元处罚,而南召县公安局并未认定参赌数额,处罚原告应视为公安机关以左书献的治安处罚认定证据不足,处罚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南召县公安局第239号治安处罚裁决。
  诉讼费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克仁  
审 判 员 史付山  
审 判 员 袁立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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