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梅与海南凤凰机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导读: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0)三亚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梅,女,31岁,三亚东方夏威夷大酒店员工。
委托代理人向红梅,三亚东方夏威夷大酒店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凤凰机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顺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冬秋,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余晨晖,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唐建华,三亚凤凰机场总公司员工。
上诉人郭玉梅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玉梅又以本人离开三亚在黑龙江省工作,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愿意放弃上诉权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玉梅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诉讼费465.5元由上诉人郭玉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王 筠
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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