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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许可行为能否确认违法?_法律教育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4 07:13:5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丰源玩具材料公司(简称丰源公司)是玩具面辅材料的经营者,营业场所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用地。万隆纺织品公司(简称万隆公司)是租赁杰安玩具公司营业场所从事玩具面辅材料经营的经营者,与丰源

  案情:

  丰源玩具材料公司(简称丰源公司)是玩具面辅材料的经营者,营业场所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用地。万隆纺织品公司(简称万隆公司)是租赁杰安玩具公司营业场所从事玩具面辅材料经营的经营者,与丰源公司相邻。经查,杰安玩具公司的营业场所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用地,而市工商局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仍在2003年4月11日给万隆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丰源公司认为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明显违法,对丰源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的规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只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第三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审查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须对第三人提供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当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实质性审查要求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了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具备外,应当对登记材料背后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有效制止危及其他交易主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到本案,工业用地其成本每亩仅几万元,而商业用地每亩近百万元,则对于相同经营者的经营成本产生了很大的差别,事必引起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故应当确认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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