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源星诉南方冶金学院行政许可案
导读: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4)赣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源星,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系浙江省宁波市汇港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住浙江省宁波市汇港电子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肖笃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冶金学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贤春,江西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文忠,南方冶金学院干部。
上诉人曾源星因其诉南方冶金学院不履行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赣中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源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源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曾源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 伟
审 判 员 廖赤生
审 判 员 梅生计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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