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许可法案例 > 王康新、符育芳、吴清俊等诉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案

王康新、符育芳、吴清俊等诉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4 06:14:59 人浏览

导读: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海南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康新,男,1964年出生,汉族,临高县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16-2号。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3)海南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康新,男,1964年出生,汉族,临高县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育芳,女,1960年出生,汉族,临高县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清俊,男,1976,年出生,汉族,昌江黎族自治县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E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娟,女,1967年出生,黎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F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桂强,男,1972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向东F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炳义,男,1967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涛,男,1970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香,女1954年出生,汉族 ,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楼,女,1966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东风管区农垦北路2号(农垦北路东段E06-2号宅基地户主)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男,1978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木棠镇大井村(农垦北路东段E19-1号宅基地户主)。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候丰,1964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木棠镇大井村(农垦北路东段E21号宅基地户主)。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华山,男,1942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F06-2。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高富,男,1962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F03、0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高雄,男,1962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F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辉,男,1959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明,男,1972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暖,男,1958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西段E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月娥,女,1940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日成,男,1954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敬元,男,1968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向东F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琴,女,1947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C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深,男,1966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F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花,女,1973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进东,男,1958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E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辉,男,1971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F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国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E22、E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才彪,男,1961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F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教,女,1963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F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维福,男,1963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新英镇(农垦北路B21号北宅基地户主)。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繁福,男,1954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C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进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儋州市那大农垦北路东段F10号。

  上诉人原告诉讼代表人曾繁福、黄进南。

  委托代理人陈家健,男,儋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符博,男,儋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邱宏民,市长。

  委托代理人赖梅影,女,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发亮,男,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尚贤,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江,男,儋州市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勃,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骏鹏,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石令刚,男,1973年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大成镇大成墟。

  上诉人王康新等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3)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三个行政行为,即原儋州市规划局作出准许农垦北路东段B21与C01号之间原规划路口改为B22号宅基地决定,和儋州市建设局颂发给原审第三人石令刚的《儋州市个人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以及儋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审第三人泛华公司及石令刚)的申请等法律事实作出的,可见,上述三个行政行为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作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三个诉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起诉正确。上诉人王康新等以被诉的三个行政行为是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的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康新等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文壮

  审 判 员 龙籍忠

  代理审判员 吕丽霞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奇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