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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有释明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3 07:48: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当事人对行政管理的权辖并不能一一了解,若当事人越权提出申请或请求政府等机关帮助,政府机关是否可以置之不理?近日,最高院发出指导案例,明示政府有释明义务。这就是说,即使当事人越级申请或...

  核心内容:当事人对行政管理的权辖并不能一一了解,若当事人越权提出申请或请求政府等机关帮助,政府机关是否可以置之不理?近日,最高院发出指导案例,明示政府有释明义务。这就是说,即使当事人越级申请或申诉,政府机关也有释明和指导当事人正确办理的义务。这是政府行政行为高效便民的要求。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基本案情

  齐某与某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承包鲁A48307号客车,营运路线为济南至角峪。2012年11月9日,齐某向某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鲁S30886号客车超线路经营,侵占了其营运路线,要求:依法查处该车超线路经营行为;禁止该车侵占其路线营运;吊销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局收到申请后,一直未作出答复。

  (二)裁判结果

  某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某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是鲁S30886客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齐某认为上述客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违法情节严重的,才转交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处理。齐某以自我认定鲁S30886客车违法情节严重,要求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不符合上述级别管辖规定,应予驳回。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明确规定,由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处。某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虽然是鲁S30886客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但不具有对该客车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进行路检路查的执法权限,只有在客运经营者存在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该局才具有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权力。

  但鉴于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项特殊规定,因此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其职权范围的规定作出相应指导。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按照其职权范围的规定对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page]
  (三)案例解读

  法院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监督的权利,法院通过本案表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即使不在被申请机关职责范围之内,也要求该机关给予适当指导。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只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层面上,这一次,最高院明确本案指出了行政机关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在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不能因内部职权划分问题而置之不理,应该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这将有力推进了行政权力的公开高效和便民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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