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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26户农民起诉菏泽市政府土地征用行政诉讼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3 00:08:14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简述:某农药公司和某村委会签订协议,购买该村50。3亩农田用于建设农药生产车间。该村部分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政府在没有经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复同意征用该农田出让给
某农药公司和某村委会签订协议,购买该村50。3亩农田用于建设农药生产车间。该村部分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政府在没有经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复同意征用该农田出让给某农药公司建农药生产车间。省政府对市政府的批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省法院前后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案情简介

随着菏泽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环保意识的提高,设在菏泽城区双河路附近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需要搬迁。2000年秋天,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和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签订协议,约定农药公司以每亩1.18万元购买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所有的50.03亩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并按省政府2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所有人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2001年春天,农药公司向三里河村支付了上述费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但土地实际所有人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鉴于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菏泽市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0)1252号批复》批准,发布了《菏政公字[2000]5号公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用于建设灭多威生产车间。

2000年春天,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用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村委会的名义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征地是山东省政府批准的,对省政府的征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服的,应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农民上诉至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法院以“征地行为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三十条二款的规定,只有省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才是终局决定,本案省政府对菏泽市政府上报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作出的批复,是内部程序的规定。一审认为省政府的批复是终局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但适用法律和裁判正确,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

农民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法院已经受理为由不受理农民的复议申请。农民又向菏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菏泽市政府作出菏政复决字[2001]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征用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的《菏政公字[2000]5号公告》。

农民以菏泽市牡丹区政府为被告,以“国土资发[1999]375号文把灭多威农药列为禁止供地项目;根据环发1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化学农药制造建设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政府征用农田在距离农村住户不足50米处建设农药厂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供应政策”为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菏政公字[2000]5号公告》的征地行为。菏泽市中级法院作出 (2002)菏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公字(2000)5号《征地方案公告》合法,案件受理11210元由农民负担。农民对此不服,上诉到山东省法院。

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调整灭多威生产车间的通告》:“确定将原定在岳程办事处三里河村辖区内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灭多威生产车间另行选址,三里河村辖区内的灭多威生产车间厂址调整为生物农药试验基地”。

OO二年八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以“政府发布菏政公字[2000]5号公告的行为是征用土地程序中的公示告知程序,该公告行为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影响上诉人权利义务的是省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在上诉人未诉省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行为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律师作为农民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该案的特点是:难!

一、涉及该案的法院和当事人都难。

(一)、农民难。为了享受到和城里人一样不受农药厂排放的气体侵害的权利,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农民将区政府两次告到菏泽市法院,两次上诉到山东省法院;先后到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不说屡诉屡败、屡告屡败,单就菏泽市中级法院要求缴纳的11210元上诉费,也难坏了这些农民!

(二)、法院难。对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菏政公字[2000)5号《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田用于建设农药厂的行为,山东省法院在 (2001)鲁行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中认为“省政府对菏泽市政府上报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作出的批复,是内部程序的规定。征地行为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中又以“政府发布菏政公字[2000]5号公告的行为是征用土地程序中的公示告知程序,该公告行为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影响上诉人权利义务的是省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在上诉人未诉省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行为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农民的诉讼。省法院在(2001)鲁行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中认为征地行为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又在(2002)鲁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中认为影响上诉人权利义务的是省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在农民未诉省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行为合法有效。从省法院对征地行为是否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前后矛盾,足见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难!

(三)、政府难。菏泽市牡丹区政府为了克服征用农田50亩以上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困难,将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与三里河村村委会协议约定和实际占用的50.03亩按48.13亩报山东省政府批准。最后,又将经过山东省政府批准的、供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建设生产化学农药灭多威的生产车间另行选址,三里河村辖区内的灭多威生产车间厂址调整为生物农药试验基地。为建设生产化学农药灭多威的生产车间而征用的土地却又不得用于生产化学农药灭多威,足见菏泽市牡丹区政府也难。

(四)、农药公司难。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是生产化学农药的企业,为建设生产化学农药灭多威的车间,向农民支付了60万元土地补偿费,向政府支付了数百万元的土地出让费,陪同政府打了近两年的官司,最后落得灭多威生产车间另行选址,三里河村辖区内的灭多威生产车间厂址调整为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并不生产的生物农药试验基地。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支付了数百万元的土地费用,却不能用征用的土地建设灭多威的生产车间,而是用于生物农药试验基地。农药公司不仅难,而且有点冤。

二、该案难辩谁输谁赢。

农民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起诉讼、上诉全被驳回,从此看,农民是败了。但是,农民得到了60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又把农药公司生产化学农药灭多威的车间赶往他处,被征用的土地仍然种植农作物,农民不受农药废气侵害,从这一点讲,农民又赢了。

菏泽市牡丹区政府发布菏政公字[2000]5号公告的行为,被菏泽市政府、菏泽市法院、山东省法院均确认合法,从此看,菏泽市牡丹区政府赢了,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也赢了。但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千方百计征用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支付数百万元费用的土地,却不能用于建设生产化学农药灭多威的车间,而是用于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并不生产的生物农药的试验基地,从此看,菏泽市牡丹区政府和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又都输了。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鲁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庄办事处三里河行政村第二村民小组徐万亮等26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徐万亮、徐德军、徐德启、徐福进,均系该村民小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武合讲,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玉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福荣,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来成,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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