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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曲海梅诉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行政赔偿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6 03:25:59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路。法定代表人姜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海梅,女,1964年10月15日生,蒙古族,个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姜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海梅,女,1964年10月15日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前郭县前郭镇一砖厂。
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因城管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承担。




审 判 长 刘永学
审 判 员  郑长波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二00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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