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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例】云天才诉公安局治安行政赔偿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6 02:47:54 人浏览

导读:

【关键字】治安管理行政违法行政赔偿【案情简介】原告:云天才被告:文昌市公安局原告云天才于2001年1月17日夜,到东路圩吃夜宵,被文昌市公安局东路派出所保安员林志胜、潘在东怀疑有偷山

【关键字】治安管理 行政违法 行政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云天才

被告:文昌市公安局

原告云天才于2001年1月17日夜,到东路圩吃夜宵,被文昌市公安局东路派出所保安员林志胜、潘在东怀疑有偷山羊行为,传唤到东路派出所进行询问,殴打了云天才致其受伤。同月18日,云天才到国营红明农场医院治疗一天,医疗费326元。19日转到国营东路农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腰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至2月6日治愈出院,医疗费1714.7元,二处医疗费合计人民币2040.7元,东路派出所已付清。经文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云天才为轻微伤。2月25日,文昌市公安局与云天才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安局一次性支付1200元给云天才。云天才领款后又反悔,该协议未履行。同年4月1日,云天才到海南农垦总局医院进行治疗,5月14日出院,住院时间43天,医疗费计2444.05元。此后,云天才的胞姐云少琴就以农垦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向文昌市公安局催款,并要求该局作出赔偿。文昌市公安局认为,云天才擅自到农垦医院进行治疗,与该局保安员的侵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付款,也未作出赔偿处理决定。2001年10月21日,云天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文昌市公安局在2001年1月17日因怀疑云天才有偷窃行为,对其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对云天才人身进行了侵害,其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1、确认文昌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被告支付第三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及继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49246.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自己在传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事宜,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文昌市公安局在2001年1月17日因怀疑云天才有偷窃行为,对其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对云天才人身进行了侵害,其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超期,理由欠当,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应赔偿第三期在海南农垦总局医院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护理费以及继续治疗费计人民币49246.5元的主张理由欠当,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文昌市公安局东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传唤云天才过程中对其殴打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文昌市公安局应赔偿原告云天才在国营红明农场医院与东路农场医院的治疗费计人民币2040.7元、误工费933.25元,合计人民币2973.95元,扣除被告已付住院医疗费人民币2040.7元,现应付人民币933.25元给云天才。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文昌市公安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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