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其它行政法案例 > 【行政赔偿案例】陈芝英等诉公安分局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案例】陈芝英等诉公安分局行政赔偿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6 02:46:58 人浏览

导读:

【关键字】生命健康权行政赔偿【案情简介】原告:陈芝英、朱月英、王小肖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陈芝英系死者王黎明之母,朱月英与王黎明系夫妻关系,王小肖系王黎明朱月英夫妇之子。王黎明因吸

【关键字】生命健康权 行政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陈芝英、朱月英、王小肖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陈芝英系死者王黎明之母,朱月英与王黎明系夫妻关系,王小肖系王黎明朱月英夫妇之子。王黎明因吸毒,于1997年8月20日晚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从住所带走并关押,之后被处行政拘留15天(从1997年8月14日至29日)。

同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又向王黎明宣布:撤销治安拘留处罚,改处劳动教养一年(从1997年8月14日至1998年8月13日止)。王黎明原有哮喘病,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关押,尚未解去劳教场所期间,于同年8月30日哮喘病复发。症状较为严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于8月31日凌晨4时及上午9时二次打电话给朱月英,告知王黎明发病情况,朱月英在电话中均告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应立即将王黎明送医院治疗。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8月31日晚6时40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用车将王黎明送静安区中心医院。据该院病历卡记载:来院检查时为“双瞳散大、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十分钟无效。诊断为:来院死亡。同年9月1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上海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联合对王黎明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结论为:“王黎明系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症引起气管、支气管腔内痰液阻塞、窒息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陈芝英、朱月英、王小肖在得知王黎明死亡的情况后,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此负有责任,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提出赔偿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只愿从人道主义出发,对陈芝英、朱月英、王小肖补偿2万元,陈芝英、朱月英、王小肖索赔不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王黎明在被被告关押期间,哮喘病复发,但被告未将王送医院治疗,致其死亡。

被告又不承认负有责任,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已对王黎明采取了治疗措施。王的死亡,其无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裁判要点】

审理中,原告将要求被告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的数额改为9万元,被告只同意补偿5万元。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达成协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王黎明因劳教在被被告关押期间,哮喘病复发,按照公安部1990年1月3日发布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被告负有对王及时治疗的职责。本案中,被告因未采取及时有效治疗措施,致王死亡,侵害了王的生命健康权。亦是一种失职违法行为,对此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9万元,并无不妥,可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7日作出判决: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陈芝英、朱月英、王小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