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夫妇诉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罚款纠纷
导读:
【案由】行政处罚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夫妇;
被告: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某原与其丈夫共同在平邑县城开办缝纫学校,后因故停办。2007年8月,程某将缝纫学校的三层楼房租赁给外地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收取租金200元,后公安机关对其出租房内的传销人员70余人进行了处理,取缔了传销活动。2007年10月,已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传销人员再次找到程某要求继续租赁其楼房,程某再一次将楼房租赁给传销人员,收取租金300元。传销人员在租赁程某的楼房内再次从事传销活动时,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并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2008年4月15日,平邑县工商管理局向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程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上交国库。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平邑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工商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2008年7月,程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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