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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4 02:38:53 人浏览

导读:

正文:原告:DARCYURSULESCU(达西),男,1970年9月29日生,商人,加拿大国籍,系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职员,住长沙市丽臣一路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被告:湖南省长

正文:
  原告:DARCYURSU LESCU (达西),男,1970年9月29日生,商人,加拿大国籍,系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职员,住长沙市丽臣一路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湘慈,局长。

  达西经湖南省科技招商中心介绍,受聘到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公司)负责国际贸易工作。1997年10月20日,达西离开加拿大,来到中国,到莱英达公司就职。10月23日到长沙,先住在芙蓉宾馆,10月26日到莱英达公司。当日,达西在莱英达公司副总经理邹文辉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洪山桥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该派出所给了达西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二字的英文RESIDENCE同时又可以翻译为“居留”,达西以为此表就是居留手续,在填写好该表并交给派出所后,随回莱英达公司上班。11月26日,开福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到洪山桥派出所检查外事工作时,发现达西未到出入境管理科交验证件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便委托洪山桥派出所通知达西到公安局交验证件。达西于11月28日下午到该局交验证件。该局出入境管理科查验证件后,发现达西只办理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未在法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已在长沙非法居留8天,即告知达西要依法进行罚款,且达西健康证已失效,要补办,并要办理居留证。同时将其护照、外国人就业证予以扣留。12月1日,达西将补办的健康证交给该局出入境管理科。12月3日,该局经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发给达西扣留护照的湘财长扣字0051452号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正式扣留了达西护照。12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以达西在长沙非法居留8天为由,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第9750号《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作出对达西罚款4000元的处罚。12月10日,达西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交纳了4000元罚款。12月11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退还了达西护照,健康证和就业证。12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给达西办理了居留证。另查明达西在此之前,曾来中国长沙一所学校教学,办理过居留手续。

  1997年12月11日,达西以自己到长沙合法就业,已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被告下属的派出所办理居留手续,未办居留证系派出所未告知造成,主观上无过错,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扣留证照行为违法为由,对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对原告扣留证照和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答辩称:原告办理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不等于办理了居留证,其在中国非法居留,违反了我国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对其处罚,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扣留证照是为了缴验证件,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维持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达西自1997年10月21日持职业(Z)签证从北京入境,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在中国长沙非法居留了八天,被告开福区分局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第9750号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给予原告达西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被告开福区分局根据1987年3月10日(87)公发16号《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扣留原告达西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和健康证明时,未发给原告达西扣留证件的证明,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3目的规定,于1998年3月20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1997年12月4日第9750号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

  二、撤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1997年11月28日扣留达西护照、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1997年12月1日扣留达西健康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护照、就业证、健康证已发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该案是一起涉外行政诉讼案。由于被告作出了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下面从两个方面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一、关于罚款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十九、二十五、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二十四、二十九、四十二、四十八条之规定,达西持(Z)签证到我国就业,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级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违者可处警告或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外国人在中国临时住宿,应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达西到我国就业,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居留证,却未办理,违反了法律规定义务。尽管他到派出所办理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但与居留证是不同的手续。达西自以为是居留证而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属于自己过错造成,而且他曾办理过居留手续,应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达西10月20日来中国,应在11月20日之前到开福区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而他11月28日才到被告处办理,已非法居留八天,被告对其作出4000元罚款的处罚是合法的,并未超越法定职权。

  二、关于扣留证照的合法性被告11月28日就扣留了原告的护照、就业证,12月2日才请示主管部门,12月3日发给扣留手续,属于先作出行政行为,再补办手续。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被告罚款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应予维持,被告扣留证照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应予撤销。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做到了该维持的就维持,该撤销的就撤销。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判决运用法律说理不够,并且判决理由提到了有关法律,而判决主文却未引用有关的实体法律,只引用程序法有关条款,使判决显得法律依据不足,应予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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