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处罚法案例 > 段桃河诉淇县庙口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段桃河诉淇县庙口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3 17:18:16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鹤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桃河,男,46岁,汉族,淇县庙口乡原本庙村,韩屯自然村人,务农。委托代理人苏广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3)鹤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桃河,男,46岁,汉族,淇县庙口乡原本庙村,韩屯自然村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 苏广君,男,鹤壁市朝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淇县庙口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永平,乡长。
  委托代理人 苏瑞海,男,34岁,汉族,淇县庙口乡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 王海明,男,23岁,汉族,淇县庙口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段桃河因淇县庙口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02)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桃河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广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苏瑞海、王海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二00一年三月,原告段桃河经庙口乡原本庙村同意,准备在自己所住的自然村原宅基地的基础上拆旧翻新。由于村里没有规划图,在给村里交了300元的建房费后,由自然村干部放线,建起五间平房。新建房屋后墙比同排先前的三座房屋后墙扩0.75米。被告发现后认为原告未经批准,后墙比同排新建房屋后移0.75米,属影响村镇规划,应依照《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之规定,拆除已经超过的部分。故于二00二年二月以原告段桃河建住房影响村镇规划为由,责令原告限期一个月拆除私自翻新旧宅时多占的0.75米。处以工程造价4%的罚款计10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维持淇县庙口乡人民政府淇庙字(2002)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段桃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淇庙字(2002)第1号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庙口乡政府辩称: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给其下达庙建字(2002)1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桃河拆旧翻新住宅,虽向自然村提出申请并交纳了300元建房费,由自然村干部放线,建起五间平房,但未经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所建房比已建成的其它住宅向后超出0.75米,影响本自然村照排入栋。实属不当,被上诉人对其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段桃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胜庆  
审 判 员 吕翠芝  
审 判 员 孙海宇  


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军伟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