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事诉讼法案例 > 死刑犯坐牢5年后获释放

死刑犯坐牢5年后获释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0:58:26 人浏览

导读:

从一审死刑,到重审死缓,再到改判无罪,陈某某当了10年逃犯,打了5年官司。昨日上午,这单过去多年的抢劫杀人案终于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陈某某犯抢劫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

  从一审死刑,到重审死缓,再到改判无罪,陈某某当了10年“逃犯”,打了5年官司。昨日上午,这单过去多年的抢劫杀人案终于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陈某某犯抢劫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陈某某无罪,并为他申请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还提醒他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案情

  14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按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之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陈某某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某某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

  法官释疑

  现场虽有他的血衣 但证据存四大疑点

  最有力物证灭失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其实有一定的证据支持,但省高院之所以改判,是因为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首要的一点便是客观证据的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陈某某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

  证人证言矛盾

  当年案发后,东莞警方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某某与其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陈某某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某某。公安机关确定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但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证人方少华指认,在现场门口见到陈某某在喊“救命”,但没目击陈某某实施犯罪。第一个进入现场的证人方文盼证明,他听到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少华也印证了方文盼这一说法。但陈某某是福建人。

  方文盼证明,在现场未见到可疑人员,在陈某某归案并供述自己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后,方文盼改称在现场见到一名可疑男子。证人冯牛胜于案发当年证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170cm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160cm的陈某某归案后,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cm。正是这些改变,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被害人指控前后不一

  虽然方清花抢救苏醒后,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某某,但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但她仅能指认陈某某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因为她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见到行凶者。这就只能证明陈某某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不能证实陈某某实施抢劫犯罪。且方清花的陈述在陈某某归案前后不一,发生多处改变,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合

  案发现场提取到的带血衬衫,是陈某某在现场换下的。而且陈某某做过六次有罪供述,主要事实要素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陈某某辩解,自己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导致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自己作案,所以在现场换了衣服。石春燕表示,这与正常人在与己无关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案发后,陈某某9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他具有躲避的心态。

  但陈某某的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让该案显得更加可疑。

  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承认犯罪,后又否认犯罪,在审判阶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未见到沙滩短裤的内容不符;关于在床上击打两名小女孩的供述,与被害人方清花在案发时已将7个月大的女儿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陈述不符;关于作案后为避嫌疑,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并督促报警的供述,与方文盼当时没有见到任何可疑人员的陈述不符。

[page]

  由于这些疑点的存在,不能得出陈某某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

  关于抢劫罪及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抢劫罪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燕)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