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妈残忍行为致女儿死亡获刑十年
导读:
核心内容:狠妈的残忍行为致使自己的亲身女儿死亡,最终经法院审判获刑十年。该位妈妈因女儿成绩不好,没有好好上学,并且多次离家出走,便教训了女儿一顿,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不提供食物和水,导致其女儿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下文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个相关案例,欢迎阅读。
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殁年9岁的被害人王某芸系上诉人吴某与张某的亲生女儿;2011年9月16日,吴某在与张某离婚后,独自抚养王某芸。
因王某芸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吴某为了教训王某芸,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王某芸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王某芸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吴某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饭、睡觉,均未对王某芸解除捆绑、提供水及食物,终致王某芸死亡。经鉴定,王某芸系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为达到教育被害人王某芸的目的,用尼龙绳及棉绳捆绑王某芸130余小时,在此期间未提供水和食物致被害人王某芸因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故意杀人,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吴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长时间不提供水和食物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上诉人吴某的行为主观上对被害人王某芸的死亡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王某芸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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