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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早课途中遇害 凶手无力赔偿学校被判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9 07:10:41 人浏览

导读:

未成年学生上早读课途中遭遇歹徒杀害,因为凶手无赔偿能力,受害人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公堂,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昨天,记者从庐江县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受害学生亲人4万余元。王丽系庐江县某初中的学生,2012年冬季某天早晨6时许,王丽去学校上早读

  未成年学生上早读课途中遭遇歹徒杀害,因为凶手无赔偿能力,受害人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公堂,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昨天,记者从庐江县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受害学生亲人4万余元。

  王丽系庐江县某初中的学生,2012年冬季某天早晨6时许,王丽去学校上早读课,途中被歹徒蒋武杀害。蒋武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蒋武没有赔偿能力,无法进行赔偿。王丽父母了解到,安徽省教育厅规定,初中走读生到校时间每天不得早于7点30分,因此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丽的遇害虽与学校上早读的规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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