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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10:41:16 人浏览

导读:

正文:「案情」被告人:周月松,男,21岁,福建省福鼎县人,原系中国农业银行福鼎县支行白琳营业所信贷员。1991年2月1日被逮捕。1990年12月18日和19日,被告人周月松受营

正文:
 「案情」

  被告人:周x松,男,21岁,福建省福鼎县人,原系中国农业银行福鼎县支行白琳营业所信贷员。1991年2月1日被逮捕。

  1990年12月18日和19日,被告人周x松受营业所主任的指定,临时代理主办会计工作。在此期间他保管并使用了福建省内农业银行联行密押本,遂萌发了利用密押套取联行资金的邪念,私自记下了密押代号和使用方法。此后,周与其朋友张振旺(已免予起诉)窃取了邮电所的电报纸和封套并偷盖了邮戳,借得邮电人员的制服上衣一件,还买来一张名叫钟阿双的居民*。同年12月26日,周x松伪造了一份宁德市农行发给福鼎县农行硖门营业所的使用密押的联行电报。电文为:“兴丰茶厂汇给硖门新街钟阿双茶叶款58650元。”次日,周x松指使其朋友陈位午身穿邮电人员的制服上衣,冒充邮递员将假电报送到硖门营业所;又指使张振旺持钟阿双的*从营业所领取“汇款 ”58650元。事后,周x松分给张振旺2200元、陈位午500元,余款为周所得。案发后,周x松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公安、检察机关已将赃款全部追回,归还福鼎县农业银行。

  「审判」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x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记密押代号及使用方法,伪造农业银行联行电汇电报,纠合他人骗取农行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念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于1991年8月 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x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权利二年。二、作案用的邮电人员制服上衣一件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周x松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x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审判决已予考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2年6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对被告人周x松的行为应定什么罪,都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1)周x松是农行营业所的信贷员,使用联行密押汇兑农行资金不是他的本职工作。他虽然临时代理过主办会计的职务,但他在实施犯罪时其代理职务已经终结。他纠合他人行骗的行为,均与他的职务无关。因此他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2)周x松虽然在犯罪预备阶段利用了代理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自记下了密押代号及其使用方法,但他实施犯罪的主要手段是用偷来的电报纸伪造电汇电报,指使他人冒充邮电人员将电报送给硖门营业所,又指使他人持买来的-前去领款。这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3)周x松骗取的农行资金,既不是他自己经手管理的资金,也不是其所在单位白琳营业所的资金,而是硖门营业所的资金。从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来看,其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理由是:(1)周x松虽然只是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信贷员,不经管联行密押业务,但他临时代理过主办会计的工作。正是在这个时候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记下了密押代号和使用方法,为以后的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因此他具备了贪污罪的主体身份。(2)周x松私记密押代号的行为虽然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犯罪的预备与犯罪的实施密切相连,不可截然分开。掌握密押代号及其使用方法,是他骗取农行资金的关键性的手段。如果他不是利用联行密押,无论他玩弄多少骗术,其犯罪活动是不能得逞的。(3)福建省农行的联行密押,是全省农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办理结算业务和调拨内部资金的重要工具。凡是参加全省农行联行密押业务的资金,都是联行共同管理的资金。只要掌握了联行密押,以签发行的名义发出电汇或信汇,要求兑付行承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兑付行在核对密押和编制程序无误后,即按照电汇、信汇上要求的金额承付。周x松正是利用了农行联行密押才骗取了农行资金的。而他骗取任何一个农行分支机构的资金,也就等于侵占了他所在农行的资金。因此周x松所骗取的资金可视为本单位的公共财产。

  本案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以贪污罪对被告人周x松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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