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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人员敲诈勒索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7 03:25:57 人浏览

导读:

正文:【案情】被告人:黄亚三,男,41岁,海南省万宁市人,无业,住万宁市礼纪镇,1997年7月9日被逮捕。1997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黄亚三在海口市龙歧村小学门口,看见梁安顺与

正文:
【案情】

   被告人:黄亚三,男,41岁,海南省万宁市人,无业,住万宁市礼纪镇,1997年7月9日被逮捕。

  1997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黄亚三在海口市龙歧村小学门口,看见梁安顺与一名暗娼在交谈,便上前掏出一本伪造的海口市公安局工作证和一副手铐,以梁安顺嫖娼要对其拘留进行恐吓。梁安顺听后害怕,黄亚三便拉梁到一胡同里,向梁勒索人民币300元。后嫌钱少,又与梁安顺一起到梁家拿走梁的一本存折(内存人民币1800元),并于次日上午通过BP机找到梁,和梁一起到银行将此款取走。接着,黄亚三以领导知道此事查得紧,要给领导打金戒指为由,再次从梁处索取人民币6200元。同年6月2日,黄亚三又通过BP机找到梁安顺,以"同事有意见"为由,又勒索梁人民币4100元。同月13日,黄又向梁索取人民币 2000元。同月14日,黄亚三再次打BP机给梁安顺,欲勒索人民币2000元,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白沙门将黄亚三抓获。公安人员在黄亚三出缴获赃款人民币13000元,金戒指1枚(上刻"发555"字样)、存折1本(内存人民币300元),身份证6张(原件5份,复印件1份)、驾驶证1本、塑料手枪1支、手铐1副、警服上衣1件、中尉肩章1副。破案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3000元已交还被害人梁安顺。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亚三犯敲诈勒索罪,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亚三冒充公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六次索取他人财务,计价值人民币1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之前,审判在该法施行之后,依照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亚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缴获的金戒指1枚(上刻"发555"字样)、存折1本(内存人民币300元),退赔给被害人梁安顺;身份证5张、复印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塑料手枪1支、手铐1副、警服上衣1件、中尉肩章1副,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案情表明,被告人黄亚三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手段主要表现为威胁,从表面上看,这与抢劫罪中采取的威胁手段似乎相同,但是抢劫罪的威胁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其他通讯工具(如电话、BP机)发出,或者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若扬言之后仍未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不交出财物将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人、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伤害行为,毁坏他人名誉、财物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是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从本案的案情看,被告人黄亚三冒充公安人员,主要通过通讯工具(BP机)威胁被害人梁安顺,向梁索取钱财;倘若不给,则将以梁安顺嫖娼为由采取拘留的手段毁坏其名誉,从而迫使梁安顺"自愿"交出钱财,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黄亚三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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