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轻处不悔改 再次肇事逃逸获重刑
导读:
农民王伟晓曾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缓刑,但其事后不思悔改,再次肇事后居然逃逸,结果换来重刑。8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处王伟晓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家住登封市石道乡、今年32岁的王伟晓,早在2005年因交通肇事后主动认罪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结果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有了这次“血的教训”后,王伟晓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而是选择了另一条“罪恶之路”。
法院查明,2009年5月16日,王伟晓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登封市徐庄乡普堂村路段时,违规将对向骑摩托车驶来的村民李某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王伟晓抱着侥幸的心理,驾车快速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伟晓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登封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其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应从重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伟晓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伟晓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但其在本次肇事后不是积极抢救伤者,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逃离事故现场,因此,一审法院对此判处重刑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是交通肇事,却因为行为人截然不同的表现,结果自然大相径庭,但愿本案能够给广大驾驶员一个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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