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碰死人判3年
导读:
李某是拉煤车司机,2009年8月1零时40分许,李某驾车途径芮城县风陵渡黄河公路大桥将一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抢救伤者也没有报警离开事故现场,当天李某在蒲城县被山西警方抓获归案。
该案被起诉到芮城县人民法院,死者身份经多方努力未查清,我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此案,本案的争议是一是李某是否对当时撞人知情,是否逃逸;二是受害人身份不明,是否应当赔偿,谁应当作为赔偿权利人。交警队认定李某责任为主要责任,受害人横穿马路负次要责任。作为辩护律师我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向其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案例、李某所在村委会的证明、以及我对本案的观点和意见,从全国来看有些地方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法院也提出了此种观点,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民政局或国家其他机关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时只有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我与公诉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公诉人也明确表示检察院对民事赔偿不发表意见。该案在2010年4月判决,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李某在没有进行任何民事赔偿的情况下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李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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