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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交通肇事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15:41:30 人浏览

导读:

被告人杨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月*日被羁押,2006年*月*日被取保候审。A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06)第*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杨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月*日被羁押,2006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A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06)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A市B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1日,被告人杨甲驾驶G****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B区角门路口西侧第一路口右转弯时,因违章超速行驶且未做到安全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车右前轮将骑自行车人李乙碾轧,致李乙失血性休克死亡,经B区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杨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李**、朱**、陈**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A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甲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民事赔偿部分亦已解决,本院对被告人杨甲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杨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A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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