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奸幼女 构成犯罪领徒刑
导读:
因一时冲动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结果触犯了法律惹来牢狱之灾。9月10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幼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现年16周岁的被告人陈某,去年在某初中就读期间,与该校初中一年级学生赵某(13周岁)相识,此后两人成为关系较好的朋友。在交往中,赵某应陈某的邀请先后多次在被告人家中玩并留宿,两人还多次在陈某卧室的同一张床上睡觉,赵某也曾把自己的出生时间告诉过陈某。2010年4月9日,赵某再次应邀到陈某家玩,当晚两人在一张床上睡觉时,陈某明知赵某未满14周岁,仍一时冲动与她发生了性关系。4月15日上午,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赵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该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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