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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江苏“3·5”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审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1 23:23:56 人浏览

导读:

4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网络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徐某某、徐某某、方某某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从犯陆某
4月11日,江苏省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网络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徐某某、徐某某、方某某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从犯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相应的罚金。这是滨湖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利用互联网实施侵财性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2005年从江西井冈山师范学院毕业后,编写了“顶狐下载者”电脑程序,并发布到“黑客帝国”等网站,利用他人使用该程序时,传播其编写的“顶狐结巴”计算机病毒,用以截取他人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信用卡账号、密码及用户身份资料等信息数据。2006年11月,被告人金某与徐某某合谋一起合作,利用截取到的计算机用户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等数据来窃取他人信用卡内的资金。由金某通过在互联网上转账的方法,购买游戏网站的游戏点卡,再将游戏点卡低价出售来窃取他人信用卡内的资金。被告人陆某某系金某的女友,从旁协助金某。同时金某通过网络聊天与被告人徐某某建立联系,徐某某则联系被告人方某某等人,采用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和银行信用卡的方式,至银行各网点骗取被害人的资金,以及采用网上银行转帐的方式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资金。200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金某、徐某某、徐某某(时年17周岁)、方某某、陆某某结伙以上述方法作案5次,总计骗取窃取了5名被害人信用卡内人民币共计427747元。该案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大案。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徐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构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金某、徐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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