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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审结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1 16:51:28 人浏览

导读:

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盱眙县费培玉、魏军等26名被告人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放火、聚众斗殴、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强制猥亵妇女、介绍他人卖淫、盗窃、诈骗、窝藏等12项罪名的犯罪案件,
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盱眙县费培玉、魏军等26名被告人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放火、聚众斗殴、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强制猥亵妇女、介绍他人卖淫、盗窃、诈骗、窝藏等12项罪名的犯罪案件,近日在淮安中院一审审结。被告人费培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从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发币5000元。被告人魏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费培玉,男,1968年生于盱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盱眙县城镇淮河北路125—2号。1989年8月7日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6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魏军,男,1973年生于盱眙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盱眙县城镇五墩西路17号。1991年9月13日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以涉嫌犯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逮捕。
2000年5月至7月间,因被告人魏军、卞明锋与孟曙光(在逃)等人在向金湖至马坝的公路工程送石灰过程中价格竞争不过同行的安徽省凤阳人,便与被告人费培玉、孟庆锋商定:由费培玉、孟庆锋负责率人拦截、阻止风阳人三三石灰车途经盱眙县进入金马路段,以达到垄断金马路段石灰路料市场的目的,还约定利润由魏军、卞明锋、费培玉、孟庆锋四人平均分成。随后,费培玉、孟庆锋遂在魏军、卞明锋的组织指挥下,纠集被告人包金海、张广东、朱仕亮、钱学武、钱军以不同组合,多次乘被告人赵先富等人的出租车,上路拦截、追逐王从庭等人的石灰车数十辆,戳坏车胎、砸碎倒车境和挡风玻璃,造成车损约人民币5000余元,还殴打司机潘成香等人。作案后,被告人魏军、卞明锋、孟庆锋从非法获利中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费培玉分得人民币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0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孟庆锋、朱仕亮、钱学武租乘被告人赵先富的出租车,持刀和铁棍结伙窜至马坝立交桥附近,采用暴力胁迫及语言威胁的手段,拦下安徽凤阳人陈庆春的6车计120吨石灰,价值人民币14000元。随后,又通知被告人卞明锋出面并结伙强行收购,卞明锋出具每吨人民币112元的收条,却只付给陈庆春石灰款人发币1200元,余款直至案发后方被追回。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1999年下半年一晚,被告人魏军与万群(另案处理)为向宁宿徐高速公路推销石灰路料,便在盱眙县勋爵洗浴中心介绍一卖淫女向路料收购员姚建国卖淫。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军的行为构成介绍他人卖淫罪。
此外,本案被告人还分别实施抢劫1起、敲诈勒索2起、放火5起、聚众斗殴6起、共他寻衅滋事26起、强制猥亵妇女1起、盗窃1起、诈骗7起、窝藏1起,分别构成犯罪。
对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费培玉、魏军等人犯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尚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规定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检察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来源:据淮安中级法院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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