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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坐火车运输冰毒 江苏贩毒“一条龙”领刑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0 12:26:03 人浏览

导读:

6月4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段国平、李国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6月4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段国平、李国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5名被告人中,除现年23岁的李国系新疆阿克苏市无业人员,其他均为居住在成都市的四川籍人,其中46岁的无业人员段国平曾因贩卖毒品被处刑罚过,45岁的无业人员邓小玉与19岁的钟昌明系母子关系,25岁的谭莉萍是钟昌明的女朋友。

2008年年初,暂住在江苏省丹阳市的李国,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钟昌明,并向钟询问成都的“冰毒”价格。同年5月下旬,李国前往成都市,要求钟昌明帮其购买毒品。经多次商量,段国平、李国、邓小玉、钟昌明决定合伙贩卖毒品。同年6月10日至7月13日,4人按照分工,先后7次将购买的毒品运至江苏省常州镇江、丹阳市,每次毒品销售款都作为下次毒资使用。

7月16日和17日,段国平、邓小玉、李国共同出资12万余元,先后两次交给钟昌明在娱乐会所工作的女友谭莉萍,由谭在成都市一毒贩处购得“冰毒”400余克。17日16时35分,段国平携带谭交给他的毒品,从成都站乘上开往上海的K292次旅客列车前往镇江市。19日凌晨2时许,列车停靠镇江站,段携带毒品下车欲出站时被值勤民警查获,所携毒品净重458克。因段国平未按时交接毒品,李国等人便从丹阳逃往成都藏匿。经铁路公安机关专案侦查,李国等4人先后在成都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段国平、李国、邓小玉、钟昌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以贩卖为目的予以购买,并利用旅客列车将毒品非法长途运送至异地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共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段国平、邓小玉参与共同犯罪7起,共计毒品数量约为983克;李国参与共同犯罪8起,共计毒品数量约为1033克;钟昌明参与共同犯罪6起,共计毒品数量约为958克。谭莉萍明知段、邓、钟欲购买毒品运送至异地贩卖,仍居间介绍并代为购买毒品458克,其行为与上述被告人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段国平提供绝大部分毒资并购买毒品,直接实施运输毒品行为4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国提起犯意,参与出资和运输毒品,并分工负责销售全部毒品,对于成功贩卖毒品起了关键作用,系主犯;邓小玉参与出资,多次联系卖家并购买毒品,分工负责保管毒资,直接实施运输毒品行为2次,并指使其儿子到丹阳帮助李国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昌明介绍邓小玉、谭莉萍参与共同犯罪,根据邓小玉指使实施具体行为,且直接实施运输毒品行为2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谭莉萍受被告人邓小玉、钟昌明、段国平等的委托,居间介绍并代为从毒贩处购得毒品,对于毒品交易的完成起到了一定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规定,对于毒品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毒品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上铁中院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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