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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私利组织偷渡 父子'蛇头'同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8 18:35:27 人浏览

导读:

在利益的驱使下,张民父子目无国法,与人组成“蛇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近日,这对“蛇头”父子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了解,张金文与张宇昆系父子关系,父亲为了帮助儿子挣钱,竟购
在利益的驱使下,张民父子目无国法,与人组成“蛇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近日,这对“蛇头”父子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张金文与张宇昆系父子关系,父亲为了帮助儿子挣钱,竟购买一些假护照。2002年2月,张宇昆得知被告人郭金福有9个福建人欲偷渡到韩国的信息后,郭金福、张宇昆、张金文3人为谋取高额利益即相互勾结。同年5月,郭金福组织陈某等9名福建人到昆明,在张宇昆的带领下办理了部分手续;事后张宇昆以可以办理护照为名,骗取了昆明市公民李某、陈某的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张金文分别套用在福建人陈某等2人假身份上骗领了两本护照。8月初,张宇昆、张金文冒用他人名字,伪造了担保书,以旅游为名,将陈某等2人装扮成游客。8月19日,张宇昆、郭金福、张金文将准备偷渡去韩国的陈某等2人送到昆明机场,在通过检查站时被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金福、张宇昆、张金文无视国法,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挥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法院予以确认,并确认指挥事实及罪名成立。各被告人的辩解及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系犯罪未遂、从犯及具有其它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观点,均与本案证据再现的事实不符,且因该罪是行为犯,各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分工不同,法院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以郭金福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张宇昆犯组织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张金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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