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刘燕君重婚案
导读: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刑初字第122号
自诉人陈贞娣,女,193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加拿大,住加拿大阿尔塔卡尔加里埃林里奇156号。
委托代理人王志忠、伍彬,均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国雄,男,1929年7月27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汉族,国籍加拿大,小学文化,住加拿大阿尔塔卡尔加里埃林里奇156号,暂住广东省三水市南丰大道物资公司仓库,三水市太平洋织造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国牛,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燕君,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忠义路93号203房,暂住三水市教育西路1号506房。2003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兆广,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陈贞娣以被告人梁国雄、刘燕君犯重婚罪,于200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的申请有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贞娣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义良
代理审判员 黎健毅
人民陪审员 吴洁儿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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