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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抢劫改判敲诈勒索的刑事辩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2 05:17:01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简述: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锁住,对被害人张某、王某进行暴力威胁,并采取搜身等暴力手段强行截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有期徒刑12年。二审中,两被告人李某、赵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锁住,对被害人张某、王某进行暴力威胁,并采取搜身等暴力手段强行截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有期徒刑12年。二审中,两被告人李某、赵某的家属委托我们为其辩护。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李某、赵某为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情摘要:

2002年12月,被害人张某、王某一起来淄博要账,要回了2万元。二人商议一块玩玩(意指嫖娼),二人来到张店健康街由被告人李某、赵某开办的洗头房内,在办事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赵某了解到被害人张某、王某身上带了2万元,被告人李某、赵某商议决定敲诈被害人张某、王某。被害人张某、王某准备走时,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反锁,问被害人张某、王某要2万元嫖娼费,并威胁被害人如果不交钱,就找派出所把二人抓起来,找黑社会砍了被害人。如此,被害人张某、王某不敢反抗,任由被告人李某、赵某便从他们身上搜出了2万元钱。被害人张某、王某走后感觉很窝囊,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赵某涉嫌抢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锁住,对被害人张某、王某进行暴力威胁,并采取搜身等暴力手段强行截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有期徒刑12年。二审中,两被告人李某、赵某的家属委托我们为其辩护。我们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并亲自查看了现场情况,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赵某构成抢劫罪,定性不正确,二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敲诈勒索。定性错误,在量刑上就有很大差距。因为抢劫罪数额巨大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是3-10年。法庭上辩护人与公诉人就被告人李某、赵某的行为是属于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一、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锁住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不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抢劫罪中所指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现场勘察门锁属于圆轴锁,反锁后从里面不用钥匙完全可以打开,反锁的目的只是怕被外人看到,不能算是禁闭手段。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锁住,致使被害人无法逃走是行不通的。从身体上看,两个被害人都在1米75以上,人高马大,而两个被告人李某、赵某均不到1米6,两被告人的搜身手段不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两个身高马大的被害人完全可以轻易的制服两个瘦弱的被告人,并打开房门走掉,被害人是能够反抗的。因而被告人反锁门,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不能算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二、被告人的胁迫,也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

抢劫罪中所指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迫使交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威胁被害人“如果不交钱,就找派出所把二人抓起来”,当然不属于暴力威胁,应当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找黑社会砍了被害人”虽说是暴力威胁,但这种威胁不能够立即实施,需要打电话找人,从找上人到人来,要经过一段时间,这能算是以立即实施暴力进行威胁吗?人来后,被害人可能早就走掉了。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原因是由于害怕被揭发了嫖娼的违法行为。

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李某、赵某为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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