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劫致人轻伤 法网难逃终获刑
导读:
骑摩托抢夺,强拉硬拽至人轻微伤成抢劫。7月2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从诚、蒋六波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不同罚金。
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刘从诚乘摩托车搭乘蒋六波在蓝山县城环城路段,刘从诚乘被害人廖某不备,夺取被害人廖某手提包1个,包内有4本存折、1本账本、发票及6000余元人民币。在抢夺中,强拉硬拽致使廖某受轻微伤。另被告人刘从诚、蒋六波在2007年1月11日、12日三次乘摩托车在蓝山县城进行抢夺,抢得手机2台、人民币8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从诚、蒋六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抢夺财物中,又强拉硬拽致使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稿源:湖南法院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抢夺他人财务导致伤亡的,那么,抢夺致人伤亡如何定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抢夺罪致人死亡应该怎样定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