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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当场施暴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9 09:32:2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妻子及弟弟携带平板车、锯子、斧头等工具至邻村河堤上偷树,因被该村村民许某发现而未遂。在逃跑时王某与许某厮打,将许某额部、双眼等处打伤(轻微伤)。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妻子及弟弟携带平板车、锯子、斧头等工具至邻村河堤上偷树,因被该村村民许某发现而未遂。在逃跑时王某与许某厮打,将许某额部、双眼等处打伤(轻微伤)。

  分歧意见:王某因盗伐未遂,其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自无异议。但对王某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却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逃离现场而抗拒抓捕,当场对他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盗伐林木被人察觉后,确有为逃跑而对他人使用暴力的行为,且致人轻微伤,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范围,日本、意大利、奥地利、韩国、泰国等多数国家只限于盗窃犯。我国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罪作了如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只有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主体才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盗伐林木的王某不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目的,就是为更有效地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但司法实践证明,该条规定存在疏漏。我们分析一下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样,所侵犯的客体也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虽然这一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犯罪手段上看,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最为相似,“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均有“盗”的行为,只不过盗伐林木罪所侵害的对象仅限于林木,而盗窃罪所侵害的对象则广泛得多。还有,在以盗窃手段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中,也常有犯罪嫌疑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理所当然地应受到刑事处罚。为了有利于被害人、群众以及司法机关同上述犯罪作斗争,笔者建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作出如下修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以盗窃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盗窃手段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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