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思考
导读:
一、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并非被告人甲刀伤所致,受害人伤害致死的后果不应由甲承担。
(一)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致命伤为左大腿下方、方向自外向内的创口。
根据**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受害人的左大腿两处创口,上方的创口较浅较小,下方的创口较大较深,方向自外向内走行,致股动脉破裂,此损伤为致命伤。
从上述鉴定书可以看出,被害人左大腿有两个创口,导致其死亡结果的是下方“自外向内走行”的较大较深的创口。
(二)被告人甲对受害人左腿的致伤创口是平着进入,创口较浅,并非深入到左股动脉之伤。
引用各被告人的供述,结合进刀部位以及受害人受伤后的反应,综合分析、论述,结论在被害人左大腿的两个创口中,左大腿上段前外侧耻骨联合水平处3.2×1㎝创口应为被告人甲所捅,该伤并非致受害人死亡之伤。
(三)受害人致命伤应为被告人乙所为。
详细论述乙的供述,庭审中巧妙询问乙,最终落实致命伤为乙所为。
最后从案发的社会根源入手,入情入理分析,以被告人诚恳悔罪的态度,使该案得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甲因此获得了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的机会。
而作为辩护人的笔者,也从接案时的无从下手,变为得心应手,抓住了主要矛盾,辩护意见被采纳,改变了被告人甲的主犯地位,依法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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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胡传文,男,26岁,陕西省石泉县人,原系新疆五家渠消防中队排长,1992年7月27日被逮捕,1993年6月12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居立新,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