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焚尸,法院判刑四年
导读:
(原创:深圳陈伟律师)
被告人大刘与小刘系父子关系,一家人在深圳过着平凡但幸福的打工生活。但一场突如奇来的牢狱之灾使他们被关进了深圳的看守所。他们租住在宝安区某一出租屋里。大刘经营一家小杂货店,儿子小刘在厂里上班。为节约成本,大刘夜宿沙发,将小店的阁楼以100元每月的价格租给被害人王某。由于王某长期不付房租,双方产生矛盾。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引起了各新闻媒体的关注,《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均进行了多次报道。
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中院提起公诉,称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要求法院依刑法第234条判决。检方的起诉材料非常详尽,有《提取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询问笔录》、《验伤报告》、《法医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可谓是铁证如山、坚不可摧,看来二被告人是在劫难逃。
我和广东晟典律师所的李仁功律师、黄建强律师受命于危难之际,接受二被告家属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具体分工是:我担任小刘的辩护人,李仁功律师、黄建强律师担任大刘的辩护律师。我们决定为二被告人做一次最充分的辩护,以使其受到最公正的审判,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熟悉案情,掌握最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我们多次依法对二被告人进行了会见,到深圳中院及深圳市检察院进行了阅卷,并多次到案发现场去察看,去询问当时的目击证人,还有出警的消防战士,承办本案件的公安民警、治安联防队员,(包括绘现场图样的民警)。通过以上工作,我们对案情有了非常深刻和全面的了解,这为我们的辩护打下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在法庭上,我们据理力争,提出了很多准确而独到的辩护观点:
一、从案件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被害人王某长期拖欠房租引起的,而且也是被害人王某先动手打人。因此,被害人王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应对被告人大刘、小刘从轻、减轻处罚。
二、二被告人的行为,是由正当防卫转化为防卫过当而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本案存在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被害人王某死因不明,其死亡的真实原因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致人死亡,证据明显不足。要求二被告人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显然没有充分的依据,不符合罚当其罪的量刑原则。
四、被告人小刘在犯罪过程中,要求其女友报警的行为,构成刑事法上的自首,因此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二被告人属于初犯及偶犯,有悔改表现,且能够积极地配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清案情,建议从教育为主的原则出发,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我们还从现场焚烧的残留物具有层次感,地面堆积物上大块的墙体剥落物压在小块的残留物上,大胆而合理地推断:被害人王某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点燃房间的汽油及煤气,然后躺在阁楼木床上,被烧死后,掉下来又进行了二次燃烧,才形成被严重炭化的焚尸现场。并据此推断出二被告人没有实施焚尸行为,也不存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节的结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各类证据之后,对我和李仁功律师、黄建强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依法予以采纳,并于
二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刘有期徒刑四年,大刘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公开宣判后,二被告人及深圳市检察院均服判,没有提起上诉和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据此,一时间被媒体关注的故意伤害焚尸案终于落下了帷幕。由于我和李仁功律师、黄建强律师的精彩而成功的辩护,二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充分有效的维护,法律再一次彰显了它的公正和权威!
在写下这篇纪实案例时,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我要再一次地对李仁功律师、黄建强律师表示律师同行间最深沉的敬意和最诚挚的感谢!由于他们的高度敬业,由于和他们的精诚合作,才有了这么一个非常不容易的、可称之为“经典”的律师刑事辩护案例。
记住,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和责任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案例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均采用化名)
陈伟律师 电话: 1371521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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