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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富故意伤害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11:30:58 人浏览

导读: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州刑一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

湖 南 省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州刑一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传凤,女,1941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该县官坝乡彭村村5组。系被害人刘德云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泽发,男,40岁,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和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德云之子。
  委托代理人谢根国,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德富,男,1943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该县官坝乡彭村村5组。因本案于200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永顺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黄宏彬,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湘州检刑诉(200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丽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传凤的委托代理人刘泽发、谢根国、被告人刘德富及其辩护人黄宏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德富见被害人刘德云在其家操坪的保坎下挖泥巴,因怕挖垮其家的操坪保坎,遂劝刘德云莫挖,刘德云不听,并称是其家的地,我要挖,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刘德富用一块水泥砖朝在保坎下正挖泥巴的刘德云砸去,砸中刘的头部,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德富于同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德富的供述、证人彭继雅、石前、彭传凤、向春花、刘珍玉、彭南明、刘胜东、刘德仟、刘德丙、潘如菊等人的证言在卷佐证,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凶器笔录、尸检笔录及被告人刘德富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卷佐证。据此,指控被告人刘德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传凤的委托代理人刘泽发、谢根国要求由被告人刘德富赔偿医疗费、包车费、安葬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补偿费,共计人民币97568元,并提供有部分相关赔偿依据。
  被告人刘德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刘德云骂我无儿是孤寡人。其辩护人辩称,刘德富是正当防卫,不能定故意伤害罪,有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德富与被害人刘德云两人系叔伯兄弟,原同住一栋屋。刘德富修屋时占了刘德云的地,经双方口头协商,两人以换地的方法,刘德云自愿在刘德富修屋的坪坝坎下让三尺地给刘德富,两人关系一直较好。2002年两家为水管过水之事发生争吵、扭打,从此两家关系不好。2004年1月26日上午,被害人刘德云在刘德富的屋前坪坝坎下挖泥巴,刘德富因怕挖垮其坪坝保坎,便制止刘德云喊莫挖,刘德云说:这是我的地,我要挖,刘德富的女儿及妻子也来劝刘德云不要挖,刘德云不听,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刘德富检起半截水泥空心砖从坎上向德云砸去,砸中刘德云的头部和左眼眶,将刘德云当场砸倒在地,刘德云被砸倒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晚7时许死亡。被告人刘德富得知刘德云死亡后,跑到山上躲了两天。2004年1月29日逃到本县新寨乡联合村其外婆家里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害人刘德云死亡后,经法医尸检,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案发后,经村民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刘德富已给被害人刘德云的亲属赔偿了医疗费、安葬费、车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关于被告人刘德富与被害人刘德云为刘德云挖其坪坝保坎下的泥巴发生争吵及刘德富用水泥砖砸中刘德云的头部的事实,有被告人刘德富的供述在卷及现场目睹人石前、向春花、刘珍玉的目睹证言在卷佐证;2、看见被害人刘德云被砸伤的部位及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有证人刘胜东、彭继雅、彭南明、刘德仟、刘德丙、彭传凤、潘如菊等人的证言在卷证实;3、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照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出示经被告人刘德富辩认属实;4、有报案记录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德富的说明在卷证实;5、被告人刘德富的年龄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卷证实。以上事实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合议庭当庭认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富因被害人挖其坪坝保坎下的土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用水泥砖将被害人刘德云砸死,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德富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但鉴于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是非过错责任双方都有,案发后被告人刘德富又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被告人刘德富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德富辩称,刘德云骂我无儿是孤寡人,其以该理由将人打死不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刘德富是正当防卫,经查,与《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不符,刘德富用水泥砖砸人,对会致人受伤或重者会致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明知的,且对结果的发生也是放任的,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均与案件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刘德富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查无事实,对该事实辩护人也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来证实,故不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要求由被告人刘德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7568元合理,但提的数额过高。经查,在该赔偿数额中,被告人刘德富已尽家里的财产已支付了15000元,余下部分经法庭当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现只能根据被告人刘德富的实际赔偿能力酌情予以判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德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德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传凤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原已付15000元在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龙金榜  
审 判 员 杨晓莉  
审 判 员 龙 海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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