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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盗窃财物 俩女子被判徒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08:44:52 人浏览

导读:

9月14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衡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

  9月14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衡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告人衡某(女,21岁,河南省西平县人)、张某(女,23岁,河南省社旗县人)在汝州市打工期间认识了宋某,并经常到宋某在市区的租住屋借宿,期间衡某与宋某发生过口角,衡某给张某说过想偷宋某的财物。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衡某、张某又住到宋某的租住屋,凌晨6时许,被告人衡某、张某趁宋某熟睡之际,被告人衡某指使被告人张某先行下楼叫辆出租车在楼下等候,被告人衡某将宋某放在桌子上的金吊坠、金项链、金戒指、摩托罗拉V8手机及现金4000余元盗走,坐上张某叫来的出租车,二人逃离汝州市。后二被告人将所盗赃物销给长葛市一家打金店,得赃款17000余元,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7000元,其余赃款被告人衡某自肥。经物价评估,金吊坠价值4570.1元、金项链价值14515.3元、金戒指价值5559.1元、摩托罗拉V8手机价值840元。2010年1月27日二被告人被北京市丰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移送汝州市公安机关,同年3月5日被该市公安机关逮捕。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衡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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