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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宸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1 11:40:13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房刑初字第006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佳宸(曾用名李兵、李冰),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607号

公诉机关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宸(曾用名李兵、李冰),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西峡县城关镇东城壕西路28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宸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佳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佳宸先后4次到房山区良乡电力医院三楼职工宿舍、办公室等处,乘无人之机盗窃王铁军现金人民币600元、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盗窃米丽巍水晶手链、玉挂件、化妆品、眼镜等财物(价值人民币460元),盗窃牛艳萍内衣2件(价值人民币42元),盗窃马大凯衬衫1件(价值人民币60元)。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李佳宸再次到良乡电力医院欲行窃时,被医院职工抓获。赃款已挥霍,赃物已灭失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宸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杨德鲲证言,被害人王铁军、米丽巍、朱艳萍、马大凯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佳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0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佳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二元,发还被害人王铁军六百元、米丽巍四百六十元、马大凯六十元、牛艳萍四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维 洲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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