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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峰盗窃、销售赃物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14:25:05 人浏览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66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文峰(曾用名梁枝清、梁枝青),男,1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66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文峰(曾用名梁枝清、梁枝青),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怀集县梁村镇光明村罗孔组657号,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3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文峰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文峰不服,提出上诉,因本案事实清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盗窃罪
  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间,被告人梁文峰分别伙同梁枝乐、梁锦波实施盗窃两次,盗窃摩托车2辆(共价值26880元),又伙同梁欢竞、梁枝乐、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梁壕华(均已被判刑)、卢伟光(另案处理)密谋,由被告人梁文峰提供作案工具将上述人员在广州市、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等地盗窃所得的39辆摩托车(共价值323260元)销售给“阿陈”、“阿福”(均在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11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梁文峰伙同梁枝乐、梁锦波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永安大道建设大厦侧停车场,由被告人梁文峰和梁枝乐看风,梁锦波撬锁,盗走钟燕芳的1辆红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0080元,车牌号粤Y-65902)。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同年12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梁文峰伙同梁枝乐窜到南海区黄岐医院门口电话亭旁,盗走刁焯杰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6800元,车牌号粤Y-94138)。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失主钟燕芳、刁焯杰的报案,反映其摩托车被盗的情况;2、同案人梁枝乐的证言和辨认盗窃现场的材料,证实其伙同被告人梁文峰参与上述盗窃作案;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承认其分别到上述两地点盗窃摩托车并销赃;4、物价部门出具的估价证明,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
  (三)2002年10月29日凌晨,梁欢竞窜到广州市罗冲围螺冲榕桂街27号楼梯间,撬锁盗走赵汉清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1520元,车牌号粤A-B0390)。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负责销赃。
  (四)2002年12月2日下午2时许,梁欢竞窜到南海区大沥工业大道发展大厦门口,撬锁盗走叶灿波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7560元,车牌号粤Y-Q1366)。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五)2002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梁欢竞、梁锦波窜到南海区盐步大道铁路立交桥中国银行对面停车场,盗走邵碧桃的1辆紫蓝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0080元,车牌号粤Y-X8642)。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六)2002年11月15日晚上8时许,梁欢竞、梁枝乐窜到南海区盐步元桂园20号门前,盗走陈铭志的1辆红色玲木250C男装摩托车(价值8400元,车牌号粤A-T3944)。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七)2002年11月20日中午12时许,梁欢竞窜到南海区盐步霞露西3号门前,盗走杜允玲的1辆黑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8640元,车牌号粤Y-S5512)。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八)2002年11月21日下午1时许,梁枝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鄱阳路“花语居”网吧门口,盗走蔡智浩的1辆红色嘉陵本田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12000元,车牌号粤Y-V7811)。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九)2002年11月23日下午1时许,梁欢竞窜到南海区盐步沙冲南1巷3号门前,盗走梁来生的1辆红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8640元,车牌号粤Y-89582)。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2002年11月24日下午2时许,梁欢竞、梁枝乐窜到南海区盐步青龙新村7巷1号门前,盗走黄慧瑜的1辆深蓝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6300元,车牌号粤Y-63712)。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一)2002年11月25日下午1时许,梁欢竞窜到南海区盐步河阳里3巷29号墙边,盗走冯丽芳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7560元,车牌号粤Y-M6349),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二)2002年11月29日下午6时许,梁欢竞、梁枝乐、梁锦波窜到南海区盐步大道华夏西苑B座楼下,盗走冯绍的1辆银灰色本田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5000元,车牌号粤Y-K7563)。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三)2002年11月30日下午6时许,梁枝乐窜到南海区黄岐旧岐东市场信用社对面旧顺景餐厅门口,盗走梁笑旺的1辆黑色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5400元,车牌号粤Y-L0319)。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四)2002年12月1日下午1时许,梁欢竞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六联九村新村12巷,盗走江海燕的1辆银灰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8190元,车牌号粤Y-R3288)。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五)2002年12月2日中午12时许,梁欢竞、梁枝乐、梁锦波窜到南海区盐步平地华辉花园D3座楼梯口,盗走陈湖贤的1辆黑色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0080元,车牌号粤V-V9701)。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六)2002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梁欢竞窜到南海区黄岐教表大巷5号门口,盗走陈尹琦的1辆墨绿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7560元,车牌号粤Y-K7487)。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七)2002年12月4日下午1时许,梁枝乐、梁锦波窜到南海区黄岐泌冲黄岐卫生所门前,盗走陈燕嫦的1辆白色金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2500元,车牌号粤Y-P7711)。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八)2002年12月6日晚上8时许,梁欢竞、梁锦波窜到南海区盐步青龙大街情意网吧门前,盗走叶毅明的1辆黑色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2500元,车牌号粤Y-S3169)。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十九)2002年12月9日下午2时许,梁欢竞窜到南海区盐步文兴北9号之一门前,盗走邵考珍的1辆黑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0080元,车牌号粤Y-X8387)。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2002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梁枝乐窜到南海区黄岐六联二联新村3巷一新屋边,盗走陈永桃的1辆银灰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0080元,车牌号粤Y-Y3270)。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一)2002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梁欢竞、梁锦波窜到南海区盐步青龙北街10号楼下,盗走刘颖文的1辆黑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8190元,车牌号粤Y-55325)。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二)2002年12月13日下午1时许,梁欢竞窜到南海区盐步河阳里76号门前,盗走简锦 的1辆红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7200元,车牌号粤Y-S5811)。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三)2002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梁欢竞、梁锦波窜到南海区黄岐中心幼儿园侧门路边,盗走陈燕琼的1辆银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10080元,车牌号粤Y-5B777)。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四)2002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许,梁欢竞窜到南海区盐步横江上白坭新村2巷4号侧空地,盗走何翠琼的1辆深蓝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11520元,车牌号粤Y-4A329)。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五)2003年2月6日下午4时许,梁锦波窜到南海区里水新联桥二新村南34号门前,盗走张庭燎的1辆嘉陵本田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11500元,车牌号粤Y-N2912)。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六)2003年3月24日下午,梁锦波窜到南海区里水夏塘路商贸中心后美景楼侧,盗走张国权的1辆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6400元,车牌号粤Y-K0559)。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七)2003年4月24日晚上11时许,梁锦波、莫天贵、卢伟光窜到南海区大沥体育路紫豪娱乐城门前,盗走潘惠彬的1辆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7650元,车牌号粤Y-2B403)。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八)2003年4月25日晚上,梁锦波、莫天贵窜到南海区大沥水头村广泰商场门前,盗走王怀春的1辆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5580元,车牌号粤Y-K9933)。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二十九)2003年5月3日下午3时许,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窜到佛山市禅城区建设一街9号及11号楼下,盗走刘伟强、周丽霞的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各1辆(共价值13130元,车牌号分别为粤E-7L899、粤Y-N4375)。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2003年5月4日下午3时许,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窜到禅城区张槎迎定新村27号门前,盗走陈亦生的1辆红色豪爵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5130元,车牌号粤E-2L647)。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一)2003年5月4日下午,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窜到禅城区汾江中路52号如意商厦45号铺门前,盗走张铭强的1辆红色豪爵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3040元,车牌号粤E-91160)。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二)2003年5月5日凌晨,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窜到禅城区季华公园对面的“火美人”酒吧门前,盗走邓铭松的1辆红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6930元,车牌号粤X-9F364)。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三)2003年5月5日下午4时许,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窜到禅城区福贤路153号金海岸桌球城门前,盗走纪谦的1辆红色豪爵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5130元,车牌号粤E-J0970)。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四)2003年5月10日下午3时许,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窜到禅城区燎原路5巷22号楼下,盗走陈淑贞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8970元,车牌号粤X-5D215)。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五)2003年5月10日下午4时许,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窜到禅城区城门头3街10号楼下,盗走陈景洪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8060元,车牌号粤E-2N099)。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六)2003年5月11日晚上11时许,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梁壕华窜到禅城区市东上路120号活力士酒吧门前,盗走李伟志的1辆红色豪爵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5110元,车牌号粤E-W5199)。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七)2003年5月14日晚上8时许,梁锦波窜到南海区桂城贵都酒店门前停车场,盗走陈敬强的1辆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7000元,车牌号粤E-U0174)。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八)2003年5月15日晚上10时许,莫天贵、梁壕华窜到南海区大沥图强路40号美容店门前,盗走刘丽娟的1辆黑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8550元,车牌号粤Y-0H740)。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三十九)2003年5月20日晚上10时许,莫天贵、老兆德窜到禅城区人民路佛山市第八中学门前,盗走梁倩韵的1辆银灰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5490元,车牌号粤E-6M825)。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四十)2003年5月26日晚上10时许,莫天贵、老兆德窜到禅城区亲仁路7号任我行网吧门前,盗走陈超荷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价值6510元,车牌号粤E-9N464)。盗后由被告人梁文峰销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赵汉清等39名失主的报案陈述,反映其摩托车被盗的情况;2、证人莫伦财的证言,反映其曾见梁文峰出售来历不明的摩托车;3、证人郭慧燕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梁文峰妻子生孩子时在梁的家中见过梁文峰一次,之后没有再见过梁;4、同案人梁枝乐、梁欢竞、梁锦波、莫天贵、老兆德、梁壕华的证言,证实其与梁文峰商议盗窃摩托车后由梁文峰向梁枝乐、梁欢竞、梁锦波、莫天贵提供作案工具,而他们盗窃的摩托车都交梁文峰销赃;5、、物价部门出具的估价证明,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6、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笔录,证实从梁文峰住处缴获作案工具T型套筒和十字型匙头各1个;7、被告人梁文峰的户籍证明材料和曾被刑事处罚的书证;8、被告人梁文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销赃现场和收藏赃车地点的材料;9、部分被盗现场勘查材料。
  二、销售赃物罪
  2003年7月12日晚上和7月14日下午,一姓“苏”怀集男子(外号奸臣,在逃)先后在禅城区怡东花园宝力桌球室门前、南海区桂城兴业新村兴雅苑7号铺门前,盗走梁浩远、李鸿泰的紫红色豪爵125C、红色豪爵125C男装摩托车各1辆(共价值4200元,车牌号分别为粤E-C5451、粤Y-P6766)。盗后,姓“苏”男子联系被告人梁文峰并将2辆赃车交给被告人梁文峰销赃,被告人梁文峰将其中1辆车牌号粤Y-P6766的赃车收藏到广州市罗冲围华塘居委车辆保管站,另1辆赃车暂由其使用。同月17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梁文峰,当场缴获1辆赃车,后到广州市罗冲围华塘居委车辆保管站缴回另1辆赃车。破案后,缴回的赃车已发还失主。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失主梁浩远、李鸿泰的报案陈述,反映其摩托车被盗的情况;2、证人冯锦华的证言,证实在2003年7月16日,一名男青年将粤Y-P6766摩托车开到其工作的广州市罗冲围华塘居委车辆保管所保管;3、物价部门出具的估价证明,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4、起赃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5、被告人梁文峰的供述;6被盗现场勘查材料。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文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又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梁文峰事前与梁枝乐等人通谋,并提供作案工具,事后代为销赃,属盗窃犯罪共犯。被告人梁文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所出售的赃车绝大多数未能缴回,给失主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梁文峰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负责销赃这一环节,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对其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文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一千元。
  被告人梁文峰上诉提出:1、其没有实施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二宗盗窃罪;2、在第三宗至第四十宗盗窃罪中,其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只是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共犯。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文峰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梁文峰没有实施第二宗盗窃罪的上诉意见,经查,梁文峰伙同梁枝乐共同盗窃刁焯杰的白色五羊本田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Y-94138)的犯罪事实,有失主刁焯杰的报案笔录、同案人梁枝乐的供述和辨认现场笔录、梁文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梁文峰没有提供作案工具,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共犯的上诉意见,经查,梁文峰提供作案工具的事实有梁枝乐、梁欢竞、梁锦波、莫天贵一致指证,梁文峰本人在公安机关亦曾供述,公安机关也在其住处缴获新的作案工具,该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梁文峰与实施盗窃的其它同案人事前通谋,将盗窃所得的赃物交由其销售,并事前提供作案工具,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依法认定其为盗窃罪共犯,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文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上诉人梁文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所出售的赃车绝大多数未能缴回,给失主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梁文峰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负责销赃这一环节,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量刑时酌情从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文峰上诉所提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路红青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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