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商务会馆员工盗窃 会馆被判承担责任

商务会馆员工盗窃 会馆被判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5:58:39 人浏览

导读:

商务会馆员工贾某,撬开更衣柜的门锁,偷得顾客现金5500元后花掉,在获刑后无力赔偿。失盗顾客将这家会馆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门头沟法院判决这家会馆赔偿顾客经济损失。2008年11月30日,杨

  商务会馆员工贾某,撬开更衣柜的门锁,偷得顾客现金5500元后花掉,在获刑后无力赔偿。失盗顾客将这家会馆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门头沟法院判决这家会馆赔偿顾客经济损失。

  2008年11月30日,杨先生在门头沟某商务会馆消费时,将皮包寄存在会馆提供的更衣柜内,离开时却发现5500元现金丢失。杨先生随即报警,警方很快将该会馆员工贾某抓获。2009年9月,贾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并退赔杨先生5500元。

  因贾某获刑后表示无力赔偿,杨先生一直没拿到这笔钱,便将这家会馆告上法庭索赔。杨先生认为,会馆管理不善,未对他的财物尽到保管责任,应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这家会馆的代理人称,会馆在前台和更衣室显著位置有提示,贵重物品要交到前台保管。杨先生作为顾客,没有将贵重物品交到前台保管,导致财物损失自身亦有过错。而贾某已成年,盗窃属于其个人行为。该刑事案件已经由法院做出了判决,会馆不存在过错。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家会馆的管理疏忽导致杨先生的衣柜被撬、财物被盗,会馆显属违约;张贴告示只能证明履行了提醒注意的义务,并不能成为其对己违约的免责事由,因此判决该会馆给付杨先生550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