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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石某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08:47:06 人浏览

导读:

贵阳市高尔夫度假中心(以下简称高尔夫)在修文县扎佐镇修建,赵某便滋生了大肆盗窃高尔夫及附近位于修文县扎佐镇的贵行技工学校的邪念,遂纠集金某、范甲等人实施盗窃,从而形成了以赵某为主,以金某、范甲、范乙、
贵阳市高尔夫度假中心(以下简称高尔夫)在文县扎佐镇修建,赵某便滋生了大肆盗窃高尔夫及附近位于修文县扎佐镇的贵行技工学校的邪念,遂纠集金某、范甲等人实施盗窃,从而形成了以赵某为主,以金某、范甲、范乙、陈甲、陈乙为骨干成员,以王甲、吴甲、谢某、周某、石某、王乙、钱某、宋甲、江甲、江乙、宋乙、何某、吴乙为成员的犯罪团伙。自2003年以来,该团伙在修文县扎佐镇肆意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其中,被告人赵某盗窃29次(未遂一次),金额为81207元、毁坏财物两次,价值120247元;被告人金某盗窃16次(未遂一次),金额59144元;被告人范甲盗窃12次(未遂一次),金额51482元;被告人范乙盗窃7次(未遂一次),金额为43281元;被告人陈甲盗窃9次,金额12430元;被告人陈乙盗窃6次,金额27182元;被告人王甲盗窃4次(未遂一次),金额32933元;被告人吴某盗窃3次(未遂一次),金额31791元;被告人王乙盗窃1次,金额17251元;被告人宋甲盗窃1次,金额5250元、故意毁坏财物一次,金额为119817元;被告人谢某盗窃3次,金额4119元;被告人宋乙盗窃2次,金额4343元;被告人周某盗窃2次,金额3962元;被告人石某盗窃2次,金额5751元;被告人江甲盗窃1次,金额2265元;被告人江乙盗窃1次,金额2265元;被告人钱某盗窃1次,金额1119元;被告人何某毁坏财物1次,金额为119817元;被告人吴某毁坏财物1次,金额为11700元;被告人袁某收购赃物7次,金额32570元;被告人龚某收购赃物3次,金额12950元;被告人杨某收购赃物3次,金额为5189元;被告人张某收购赃物1次,金额为2265元。 2008年1月17日,多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8年9月18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金某、范甲、范乙、陈甲、陈乙、王甲、吴甲、谢某、周某、石某、王乙、钱某、宋甲、江甲、江乙、宋乙犯盗窃罪;赵某、宋某、何某、吴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袁某、杨某、龚某、张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后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圣伦达律师事务所接到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律师作为石某二审诉讼的指定辩护人。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卷宗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理由,以“被告人石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石某在犯罪中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且系残疾人,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已经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进行辩护。 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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