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之后逼迫卖淫 不法分子被判极刑
导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8月间,被告人杨顺富、李林芳以招募、雇佣的方式,采取先强奸、后强迫卖淫的手段,组织、强迫15名少女在其经营的“顺富命名社”、休闲山庄从事卖淫活动。上述少女中,未成年的有7人,其中未满14周岁的幼女有2人。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杨顺富于1998年曾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8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顺富、李林芳组织、强迫多人多次卖淫,且先实施强奸后强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告人杨顺富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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