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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无罪释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5 22:38:48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简述: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认定。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及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其理由确实,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
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认定。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及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其理由确实,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无罪。 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2)南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明党,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邓州市彭桥乡乔营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令坤,南阳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云香,女,在1965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邓州市彭桥乡乔营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1998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德金,南阳三贤律师事务所。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公诉(20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河庭、路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及其辩护人孟令坤、韩德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二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1998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二人为了达到长期通奷的目的。在陈云香家,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二人用钝器多次打击陈云香丈夫头部等处,将乔明友活活杀死。被告人陈云香又将界墙推倒制造乔明友死亡系界墙倒塌所造成的假象。并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供述,证人乔明发、乔明献、乔明海、乔玉辉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的行为均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均系主犯,提请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明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否认,并辩称我无罪,我冤枉,我没有杀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
被告人陈云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在侦察阶段曾供认,后翻供称,我没杀人,我冤枉,公安机关对我进行讯逼供。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云香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公安机关的鉴定是有罪推定,公诉机关指挥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应无罪释放。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4日晚,被告人陈云香和其丈夫乔明友商量邀请同村村民于次日帮助其卖瓜,当晚乔明党住在乔明友家。次日凌晨,乔明友家堂屋南界墙塌,乔明友当场死亡,被告人乔明党左大腿被砸伤。
经法医鉴定:乔明友系被他人持质硬、有一定接触面挥动力较大的钝器,多次打击严重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陈云香的供述,刑事技术鉴定、建筑勘验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证人乔明发、乔玉振、乔玉辉等证言及被告人乔明党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对上述证据当庭否认,并辩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没有七杀人,没有通奷关系。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云香供述不客观、不真实,属刑讯逼供,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有罪推定不应采信,本案证据不足。
本案审查后认为,对本案指控犯罪,被告人乔明党始终无供述。被告人陈云香在侦查阶段仅供述一次后翻供,其所供述的内容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做为定案证据,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是否存在通奷问题,二被告人曾有供述在卷,但后均翻供否认,现没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存在通奷关系;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建筑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虽证实了被害人死亡原因及界墙倒塌系整体性倾斜的事实,但也未提取到作案工具,鉴定结论中存在矛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墙体倒塌系外力所致的推断缺少排他性证据。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本院认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认定。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及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其理由确实,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告人乔明党、陈云香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海波
审判员乔国和
代理审判员 张同仁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兼书记员 王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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