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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法官案后释疑 被告甘心服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4 23:17:03 人浏览

导读:

9月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向谢某送达判决书时,承办案件的法官向被告谢某详细阐明据以作出判决的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耐心解释,最终被告谢某了却心中疑惑,表示服判。2009年3月30日,债务人

  9月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向谢某送达判决书时,承办案件的法官向被告谢某详细阐明据以作出判决的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耐心解释,最终被告谢某了却心中疑惑,表示服判。

  2009年3月30日,债务人黄某某向原告石城县某银行借款15000元,双方签定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到2010年3月29日,被告谢某为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债务人黄某某催要未果,遂向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谢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向被告谢某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谢某认为他不是借款人,原告要起诉也应当先起诉债务人,并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按法律规定,被告应与债务人一同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以就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起诉,也可以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一并起诉。故原告自由行使诉权,单独请求被告谢某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爱作出前述判决。为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在送达判决书时,法官专门向被告谢某释明以上法律规定,并告知被告可以就此款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终于使被告谢某明白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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