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寄存“黄金”物品趁机盗窃他人钱财法不容
导读:
被告人陈某伙同老乡唐某于2007年5月间,用购买得来的“金元宝”、“金佛”、“金砖”等假黄金物品,分别在启东市吕四镇、南通开发区竹行镇、南通市轻纺城附近等处,借问路与被害人搭话,以寄存“黄金物品”给予好处费为由,诱使被害人同意,并将自己的钱或贵重财物与“金元宝”等假黄金物品裹放在一起,再伺机采用调包手段,将被害人与“金元宝”等假黄金物品裹放在一起的钱财窃走。先后3次盗窃被害人钱物合计人民币12380元。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伙同老乡唐某所窃钱、物由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也为自己“贪小便宜吃大亏”而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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